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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伐木筹钱打水洞 超出许可滥伐获刑四年


2011-12-16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因村集体打水洞缺钱,长寿区某村村民王某与本集体小组组长商量,通过砍伐本村集体林并出售林木的方式来筹措工程所需资金。为此,王某还专门向区林业局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因严重超出许可的砍伐体量和越界砍伐林木,近日,长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 000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2000元。

  2004年3月中旬,长寿区石堰镇某村3组因集体打水洞需用钱,村民王某便与该组组长韦某商量,将本组林木砍伐后以每吨60元的价格出售给孔某。同年4月9日,由孔某到长寿区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载明:权属:集体,采伐蓄积3立方米;树种:马尾松;采伐地点:长寿区石堰镇某村3组梁风丫。2004年4月14日至23日,王某雇请他人在本组狮子坡处的集体林内砍伐松树40.18吨,并砍伐其他村民小组的松树12.366吨,共计立木蓄积75.801立方米。王某、韦某将砍伐的树木卖给孔某。

  2004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又与韦某再次商量砍伐林木。同月29日,王某以采伐本村村民自留地杂树的名义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4月30日至5月9日,王某雇请他人在集体林内砍伐青杠树28.686吨,折活立木蓄积46.191立方米,砍伐的林木明显超出许可的标准,后两被告亦将其出售。

  被告人王某于2004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取保候审后潜逃。2011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庭审中王某如实供述了滥伐林木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和树种采伐集体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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