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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车主状告省交通厅等一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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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6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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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11项路桥收费项目收费期超过相关条例规定的15年大限,长达17年后,广东省物价局及交通厅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同意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复函,珠海市30万车主继续按原有标准购买年票一年。对此不满的珠海车主孙农和周润凡,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省物价局、交通厅撤销相关行政批复。23日下午,该案在广州市中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 庭审 原告:孙农和周润凡(网名“珠海老周”) 被告: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代理人为石庆华等3名律师 ◎焦点一 是否属于行政诉讼? 被告:是内部、抽象行政行为 庭审刚开始,被告方代理律师石庆华就提出,被告向珠海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粤价函【2011】1365号复函,同意珠海市继续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的行为,针对的是珠海市人民政府,不直接对个人发生效力,因此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他主张,被告的行为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他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3点证明是具体行政行为 孙农表示,从3点可以证明,被告作出粤价函【2011】1365号函,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调整的范围是特定的。”孙农说,该函调整范围是珠海30万车主,“虽然有30万人之众,但范围仍是特定的,不因人数的多寡而改变其性质。” 孙农还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只能一次性适用,与抽象性行政行为多次反复适用不同。“比如说珠海市禁止电单车上路,一个人这次骑电单车上路被查扣,下次他又买一辆,上路还会被查扣。这就是多次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孙农表示,而粤价函【2011】1365号复函,要求珠海市民购买年票,每年只需要买一次。 “影响的直接性或间接性,也是判断行政行为是具体还是抽象。”孙农又拿禁止电单车上路的政策作为比较。他说,禁止电单车只是造成间接影响,“因为不能骑电单车,但还可以选择步行或其他交通方式。”他认为,粤价函【2011】1365号造成的是直接影响,违法要求珠海市民不恰当地履行购买年票的义务,“不买就处于违法状态了”。 孙农因此认为,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焦点二 市政府“请示”未公开 原告:被告证据未全面提交 孙农对两被告提交的12份证据进行质证时认为,第一份证据,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7日的一份文件处理表及其附文,所附的省府办公厅当天收到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市继续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请示》,只有开头的一页,正文仅有近百字,后面的部分没有附上。孙农认为,未付上的部分可能含有重要信息,要求被告公开。 被告:需到相关部门查询复印 石庆华表示,两被告提交的12份证据中,很多都不是被告掌握的,需要到相关部门查询复印。他表示,庭后可由被告向法官提交该附文的内容,“我们绝对没有任何隐瞒”。 据记者了解,孙农、周润凡此前曾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公开该附文的申请,但该局认为这属于政府机构内部行文,不适宜对外公开,因此回复二人可向市政府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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