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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延误诊断用药不当致人亡 被判担责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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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4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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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某县医院因对陈某所患疾病认识不足延误诊断且用药不当,一审被判承担陈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95236元的30%计人民币28570.8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3日19时,陈某因骑助力车受伤入住某县医院外科,入院诊断为颈脊髓损伤。经医院给予颈托等对症处理,伤情渐有好转。8月26日陈某出现低热、咳嗽、痰中带血丝等症状,经肺部CT检查及传染科医生会诊,考虑为“继发性肺结核”。8月29日陈某转入该医院传染科治疗。8月31日下午16时30分许,陈某突然出现大量咯血,后神志不清,口唇苍白,呼吸减慢,医院立即组织进行抢救,但抢救无效,陈某于同日16时55分心跳、呼吸停止死亡。经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一、陈某系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合并大出血致窒息死亡;二、陈某自身所患系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合并大出血是导致其死亡的根本、直接原因,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三、医院对陈某所患肺结核疾病存在认识不足并延误诊断,有一定过错;在颈脊髓损伤治疗中所使用的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及活血类药物﹙血塞通﹚,对陈某已存在的肺结核病病变进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事发后,当地卫生局等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未成,陈某家属便将某县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鉴定程序合法,具有法定鉴定资质,应予采纳。陈某虽然以跌伤入院治疗,但医院应对其身体状况进行必要的全面检查。由于医院未及时诊断出陈某患有肺结核病,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且对其用药也未全面考虑,所用药物对陈某的肺结核病病变进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以致陈某大出血致窒息死亡。纵观全案,虽然陈某死亡的根本、直接原因是自身所患系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合并大出血,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其诊疗行为与陈某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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