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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作孽父亲请人教训 酿命案潜逃十二年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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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2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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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儿子在村中经常做些偷鸡摸狗的事,还偷抢自己的钱财,被告人便雇请他人来教训儿子,闹出人命后改名换姓潜逃他乡十二载,最终还是未能逃脱法律制裁。6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盘月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被告人盘月明因对其儿子盘炳林(殁年29岁)平时在村中的不良行为及抢其钱财的行为不满。遂于2000年6月1日1时许,纠集盘海林、盘印连、黄超雄、邓杰文、李春军(均已被判刑),前往盘炳林位于苍梧县狮寨镇思丰村合水组住处教训盘炳林,在途中由盘月明安排分工。到达盘炳林住处后,李春军等人合力控制并殴打正在睡觉的盘炳林,盘月明用木棍打盘炳林的头部和肢体等处,后用柴刀连砍盘炳林的右侧肢体数刀。盘炳林被打后逃离现场死亡。作案后盘月明改名换姓潜逃他乡。2011年11月1日,盘月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盘月明伙同其他同案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盘月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幅内量刑。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盘月明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被害人盘炳林的不良行为引起村民共愤和被告人的不满,并因此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本案的发生属事出有因,且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亲属关系,对被告人盘月明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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