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增资手段侵占技术成果 公司及股东被诉违约
|
|
2012-07-02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
|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一起原告孟某、陈某起诉被告桑某、邢某、张某、北京某制药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0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制药公司签订《“肠道清洗剂”开发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制药公司合作“肠道清洗剂”(即“聚乙二醇电解质口服液”);原告的义务是提供必要的技术材料,负责研制中的有关技术及协调工作等;原告出资及所属决定权比例均为30%,被告出资及所属决定权比例为70%;原被告按照投资比例享有对药号的所有权,如果原被告任何一方发生涉及药号转让、出租等行为时,必须获得另外一方同意,所获得的利润由原、被告按投资比例分享。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制药公司支付了3万元出资款。此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以下称药研所)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原告向药研所提供了“肠道清洗剂”配方,履行了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及研制中的技术、协调工作等义务。同时,在药研所受托开发过程中,原告孟某作为试验者参与了研制开发过程。2001年,药研所和被告北京某制药公司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聚乙二醇电解质口服液进行临床研究,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行临床研究。
被告桑某、邢某、张某为被告制药公司股东。其中,被告桑某占有该公司68%的股份。2008年5月28日,四被告恶意串通,以“聚乙二醇电解质口服液”非专利技术为其所有为由,委托北京中金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技术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27万元。2008年7月,三被告将该技术作为个人资产对被告北京某制药公司进行增资。原告认为,四被告串通将“肠道清洗剂”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8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
|
|
|
|
|
|
|
最新图文
|
|
|
最新要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