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怀胎十月,正在幸福待产之时产妇却突发羊水栓塞,分娩出一窒息女婴,幸福顷刻间化为悲痛,于是夫妇二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2012年7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09年1月26日,原告吕某到被告田东县某医院住院待产,1月29日出现临产症状,但却突发羊水栓塞,医院在抢救过程中,经剖宫产分娩出一重度窒息女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西区医学会鉴定,原告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原告婴儿的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原告的诉求有没有依据、被告有没有过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原告认为,产妇突发羊水栓塞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要求医院对原告发病本身进行赔偿。但原告婴儿的死亡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正是由于医院的检查不细和抢救不及时导致胎儿死亡,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被告却认为,婴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是死产,属于死胎,而非属于新生儿死亡。死婴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故原告请求赔偿婴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外,婴儿的母亲即原告吕某在待产期间突发羊水栓塞时医务人员按抢救程序对婴儿进行了抢救,但婴儿始终不能恢复自主呼吸和自主心律,婴儿父亲见抢救无望,最终签字放弃,人工干预抢救措施停止,胎儿才成为死胎,故医院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不愿意进行调解,本案经合议庭合议后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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