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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公司中招 原是“内鬼”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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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5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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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己销售员的身份,与外人勾结,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自己所在的公司签订合同,并将货款挥霍。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对涉案的王某和余某依法判决,均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和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王某是宁国市某耐磨公司的销售员,负责该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在一次偶然的饭局上,认识了余某。得知余某在秦皇岛经营一家工贸有限公司,需要外购钢球配套销售后,王某便向余某推销本公司的钢球。2007年7月,王某与余某冒用余某的业务单位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所在的公司签订钢球销售合同,并口头约定,当货物交付至余某在河北省青龙县的耐磨厂后,由余某先付12万元货款给王某,余款分六个月付清。后余某提供了被冒用的企业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由王某经手用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名义以每吨4850元的单价与宁国某耐磨公司签订了60吨钢球的产品销售合同。同年7月27日,宁国某耐磨公司依据产品销售合同经铁路发货60吨钢球到河北省唐山北站。货到后,王某与余某即用私刻的河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介绍信前往唐山北站,一起将钢球提出。
该批钢球被送到余某在河北省青龙县的耐磨厂后,经过磅重:实际数量为51.4吨。此后,余某以每吨3400元的价格将其中的35吨钢球抵账给某钢球厂,合计人民币119000元;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阮某10吨钢球及河北某铁矿6.4吨,得货款49200元。余某分七次支付给王某现金人民币79000元,而王某并未将货款上交至宁国某耐磨公司,而是用于了个人消费。
案发后,王某及其家人已经退还人民币79000元,余某家人退还人民币154350元,宁国某耐磨公司的损失已全部追回,并向两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333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量刑,遂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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