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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管为名强占房屋 无情女儿被诉公堂


2012-08-17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刘老先生为了将房屋留给智力残疾的孙子居住,轻信女儿的谎言,将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女儿名下,由女儿代为保管。没想到,当刘老先生立下遗嘱后,要求女儿将房子过户回来时,却遭到无情的拒绝。刘老先生一怒之下,将女儿刘女士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刘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至刘老先生名下。日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刘老先生起诉称,他于2000年6月取得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处住房的所有权,居住至今。房屋的所有权人原来登记为刘老先生。2004年7月,刘老先生的三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儿媳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信。儿子儿媳给刘老先生老两口留下一个11岁且智力残疾的孙子小刘。鉴于刘老先生的长子、次子和女儿刘女士均已成家,各自有了属于自己的楼房,且刘老先生老两口年事已高。2005年老两口商量,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这套房屋归孙子所有、长久使用而又不被被人骗走,避免孙子将来落到无家可归的境地。这时,刘老先生的女儿刘女士建议老两口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由她代为保管,就不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骗走,因为权利不在小刘手中,即使小刘智力残疾,也不会被骗走。老两口采纳了女儿的建议,同意由女儿监管房屋。2005年6月21日原被告以《卖买合同》之名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委托刘女士监管。

  2008年3月6日,刘老先生将委托刘女士管理房屋及房屋留给小刘的前后经过及意愿以书面形式形成了文字材料。刘女士也于次日作出《对父亲的遗嘱以书面形式做出的保证》并签名。

  近来,刘老先生多次要求刘女士将房屋的户名改过来但是都遭到了刘女士的拒绝。刘老先生认为,虽然原被告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但是自己没有收女儿一分钱。实际是以这种形式委托女儿监管房屋,刘女士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刘老先生将女儿起诉到丰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二人于2005年6月2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并将诉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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