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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辩称是投资 规避法律不可行


2012-08-20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某化工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聂某借款330万,但约定的期限已过,该公司仍未还款,聂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及利息。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化工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相关利息。

  2011年1月至3月,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了四份借款协议,金额高达330万元,并约定了具体的借款期限及月利率,这些借款至起诉之日尚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据,被告提交的协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信;而被告辩称的该借款已经转变为对公司的增资扩股,因为其提交的2011年1月28日签订的协议、公司文件、会议记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均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法院没有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而被告认为原告系投资合作关系不能成立,原因如下:一是2011年1月28日引入股东的协议在180天内并未完成根据约定在评估、审计后增资扩股的附条件行为;二是以借款的形式并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来作为投资,与一般的投资行为相违背;三是即便原告是被告的新股东,其将款借给被告,在被告不能充分证明该款就是原告投资的情况下,亦不影响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33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由于超出了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其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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