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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秘方系假药 非法经营终获刑五年


2012-08-22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药物能治病,也能害人。无证制售所谓“祖传秘方”更是害人害己。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某和钟某非法制售假药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某和钟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出生于农村的张某,家境贫寒,为快速致富,其选择了贩卖祖传秘方。为更好地打开销路,其对祖传秘方进行了现代化的包装,伪造了生产厂家和药品批准文号并为药品取了“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伸筋壮骨胶囊”等时尚的名称。2008年下半年,钟某得知张某处有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伸筋壮骨胶囊等药品出售,遂电话与之联系,并商定在钟某支付货款后,张某通过货运公司发货给钟某。钟某收到药品后,以每瓶9-20元不等的价格,在萍乡市私人诊所或以快递的方式向湖南、广东等地予以销售。截止到2011年4月底,钟某付给张某货款共计人民币323410元。

  2011年5月12日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药品上千瓶。药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单位和批准文号有“河南省濮东风湿哮喘病研究所”和“济南万家康药业有限公司”、“豫药注字(97)228号”、“豫药注字(1995)DJ-04”、“豫卫药注字(97)668号”、“国药准字Z37023145”等。

  经河南省濮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核实,濮阳市辖区内无以“河南省濮东风湿哮喘病研究所”命名的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复方川羚定喘胶囊、伸筋壮骨胶囊、筋骨一点通、哮喘一点通四种药品为未经批准的药品,标示的批准文号为伪造文号,山东省已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中无“济南万家康药业有限公司”。

  另查明,张某和钟某亦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所制售药品经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鉴定系为假药,不仅不能治病,且对人体有严重危害。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钟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规定,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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