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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倒车撞死儿子 保险公司拒赔被判败诉


2012-08-22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父亲倒车撞伤儿子后又翻砂将其埋在砂中致死的保险纠纷案,判决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内理赔款十一万元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理赔款一十八万三千九百八十八元。

  2010年9月18日17时30分,原告高安市瑞强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和平驾驶赣CF8421号“福田”重型自卸货车,从灰埠装了一车砂子前往高安相城镇石梅喻村高铁港湾公司的砂场,在砂场倒车翻砂的过程中,将开后门边钩的王正荣(王和平之子)埋在砂中致使王正荣死亡,经交警机关勘察,并出具交通事故证明,证明驾驶员王和平负全部责任。原告瑞强运输公司在被告处为赣CF8421号“福田”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且不计免赔,并且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先行对王正荣的家属赔偿了死亡赔偿金280440元,丧葬费12348元,尸检鉴定费1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原告作明确说明。被告保险公司抗辩的保险单重要提示栏内容及原告声明,并不能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本案所涉及的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概念及法律、后果对原告进行了明确解释与说明,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而被告在免责条款中将“第三者”扩大为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家属。与其总则第三条相互矛盾。因此,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故对被告保险公司以双方签订免责条款不负有赔付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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