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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分钱”坑人钱财 害人害己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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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2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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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着“捡钱、分钱”这套技俩,诈骗团伙四处行骗,昧取别人的血汗钱,最终,免不了接受法律的严惩。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雷某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2年2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雷某华与同案犯雷某连(已判刑)和“发明”、“阿秀”(主体不清,均在逃)三人一起商量用“捡钱、分钱”的名义去诈骗财物,并商量了具体分工。2月20日上午10时许,“发明”驾车搭载被告人雷某华和雷某连、“阿秀”共四人开车见被害人伍某某一个人在路边行走,按照事先分工,“发明”将16600元人民币现金交给雷某连。雷某连下车后,从被害人伍某某旁边经过时,故意将口袋内的16600元人民币现金丢在地上。这时,被告人雷某华紧随其后将钱从地上捡起来,示意被害人伍某某不要作声,等下一起分钱。随即雷某连又返回假装找钱,询问被害人伍某某是否捡到了钱,声称其丢的是公司的钱,要求被害人伍某某将家里的存折及现金拿出来验证其是否捡到钱并存起来了。被害人伍某某予以否认,为表示清白,带被告人雷某华等人到家里去拿银行存折、户口簿等,到石亭子信用社将存款本息14031.64元取出交给被告人一伙。后雷某连陪同被害人某某到石亭子邮政储蓄所准备再次取钱时,其骗局被群众识破扭住,并被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雷某华和其他二同案人则趁机逃走。
2012年2月1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雷某华与上述三人一起驾车窜至邵阳县罗城乡政府附近以同样的办法和手段骗走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1758.34元。
2012年4月10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雷某华与同案人李某桥、郑某华(另案处理)及王某衡(在逃)等人预谋,由被告人雷某华充当捡钱人、王某衡充当掉钱人。李某桥驾车从祁阳出发,窜至株洲炎陵县城,采取上述同样的方法和手段于当日上午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42300元和价值9920元的黄金首饰。被告人雷某华分得赃款1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华于2012年6月18日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并与同案犯雷某连和其他同案人退还了被害人伍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全部被骗款项。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华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其他同案人未到案,本案宜作一般共同犯罪处理。案发后,被告人雷某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华与同案犯雷某连和其他同案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核被告人雷某华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雷爱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私财物不受侵犯,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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