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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会所内组织卖淫 欲谋取暴利却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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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7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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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休闲会所,组织卖淫女卖淫,欲谋取暴利却领刑又受罚。2012年8月23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福红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2011年9月,被告人李福红伙同李福云(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租用吉州区华粤大酒店客房经营休闲会所,采取集中培训、集中管理、制作服务流程卡的方式,招募、雇佣、监督王敏会等多名卖淫女从事性交卖淫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同年12月1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休闲会所内抓获正在卖淫的王琪及卖淫女王敏会、林香等人。2012年2月8日,被告人李福红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福红共同出资建立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以此谋取非法利益,属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福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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