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信息公开 法观中山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治聚焦 >> 正文
车辆侧翻司机受伤 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为由拒赔败诉


2012-08-28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保险公司以保险单特别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并扣减残值费用。某运输公司将某保险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扣减残值费用无证据支持,应全额赔付修理费。

  2011年4月25日,某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及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7日0时起至2012年4月26日24时止。保险单特别约定部分载明,保险车辆因翻斗在非正常状态下而发生或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付。

   2011年6月8日0时30分,许某驾驶投保车辆在通州区张家湾铁建搅拌站院内由东向西行驶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该车右侧、驾驶室和液压系统损坏,许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勘查。后该运输公司将事故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支出修理费4万余元。

  后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车辆修理费。保险公司辩称,事故是由于运输公司车辆在翻斗未落实的情况下发生的,依据双方保险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司不予赔偿;如果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应扣减10%的残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该运输公司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该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因保险公司在一、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保险车辆发生侧翻系由于翻斗未落实所致,故对保险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依据公平原则应从赔付的款项中扣减10%的残值费用,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中山中院发布《中山法院涉水污染治理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审查报告(2022-2024)》
32万找熟人买二手奥迪,车辆却被扣留?
七年纠葛,一握春风
热辣滚烫!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