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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弟为存款对簿公堂 受委托取钱终应归还


2012-08-28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丁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母亲病重,委托姐姐将自己的存款取出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刑满释放之后,丁某向姐姐提出返还存款的要求,却被姐姐拒绝,经多次协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丁某将姐姐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丁某诉称,2010年7月9日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将母亲李某和儿子委托给姐姐照顾和抚养,并将所有相关证件委托姐姐代为保管。2010年10月份,丁某的母亲李某由于病重,被家人送至医院救治,后病情好转并出院,在医院住院期间检查、治疗费用约1万多元。为了给母亲治病,丁某于2010年11月委托姐姐将其存在华夏银行的一张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存单转存,并将上述存单产生的利息1万多元取出,用于支付李某的住院费用和丁某儿子的生活费用。丁某刑满出狱后,向姐姐索要上述50万元存款,但姐姐拒绝返还。丁某通过向华夏银行查询,得知上述款项由姐姐的女儿王某也就是自己的外甥女取走了,丁某认为姐姐及姐姐的女儿王某私吞自己财产,要求二人返还钱款50万元。

  丁某的姐姐及王某辩称,50万元存款不是丁某的财产,存款属于母亲李某所有的,是自己家里拆迁所得的,丁某不可能有这么大笔的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丁某姐弟虽是亲属关系,丁某的姐姐也曾一度保管存单,但是其保管存单,及后来王某从银行支取存单记载的银行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行为,均是基于丁某的委托,并不能改变上述银行存款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的性质。丁某的姐姐及外甥女均称,上述存单的户名虽为丁某,但存单上记载的50万元存款不是丁某的财产,此存款属于李某所有;但对此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上述主张与银行票据的记载及丁某的受托行为、王某取款时的行为等均相互矛盾。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丁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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