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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引发残疾被判赔偿 患者上诉被驳回


2012-08-29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认为在对自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陈先生将某医院告上法庭,所求赔偿。本网8月29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陈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的判决。

  2007年9月14日,陈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头面部、腹部及双下肢。同年10月8日至2008年9月1日,陈先生在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0月11日,陈先生在全麻下行左胫骨上端骨折、右股骨踝间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当月31日,陈先生在硬膜外麻醉下行清创冲洗引流术。同年11月28日,陈先生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膝病灶清除、置管冲洗术及左小腿钢板取出、外固定架固定术、感染病灶清除、置管冲洗术。同年12月28日,陈先生在硬膜外麻醉下行病灶清除、置管冲洗术,游离植皮术。2008年2月2日,陈先生行右腿、膝部清创术及右膝局部带蒂皮瓣转移、植皮术。同年3月24日,陈先生行清创术。同年9月1日,陈先生请假外出后未回医院。当月8日至同年10月9日,陈先生至另外一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出院诊断患右侧下肢下端骨髓炎。

  2009年11月,陈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在医院住院一年,期间医院给自己实施了6次手术,仍不能治愈。在医院治疗期间多次感染,消除感染的手术达5次之多。现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119万余元。医院辩称,陈先生的骨折是涉及关节的严重粉碎骨折,此种骨折原本就将对关节功能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即使恢复,也只可能减小功能障碍。手术后发生感染是并发症的一种,这是手术存在的风险,并不能完全消除。医院对陈先生实施了正确合理的治疗。去除原发病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不应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医院对陈先生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失,与陈先生所述右股骨骨髓炎等损害后果之间存在轻微程度的因果关系,其参与度系数为20%。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医院的医疗过失参与度系数为20%,故对陈先生起诉的各项损失,医院理应按照该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项目及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的处理并无不当。陈先生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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