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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倒猝死 火化后才提出保险理赔被驳回



2012-09-04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对“意外伤害”有释义: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那么保险人在浴室摔倒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人在浴室摔倒死亡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08年9月,淡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或高残保障金额为6万元,受益人为淡某的女儿。2009年8月,淡某在家中的卫生间摔倒,其家人将其扶至沙发坐下,见其头部低下,呼之不应,遂向120呼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120的急诊记录记载,淡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隔日,淡某的家人将其遗体运至殡仪馆火化。2009年9月,淡某的女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淡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猝死的根本原因是由于自然疾病造成的,不属于意外伤害,故淡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遂拒绝支付保险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淡某的女儿向法院提交一份淡某的体检报告,用以证明淡某生前无重大疾病。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淡某在家中卫生间摔倒后失去意识,死因推断为猝死,在其死因不明的情况下,淡某的女儿作为受益人在淡某遗体火化后才提出理赔申请,虽然其提供体检报告证明淡某死前无重大疾病,但是体检报告列举的各项体检项目,并未涵盖身体的全部检查项目,不足以排除淡某存在潜在的疾病。淡某的女儿没有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公司未能通过尸检对淡某的死因进行调查和鉴定,因此,淡某的女儿应对无法证明淡某的死亡符合意外伤害保险赔偿范围承担不利后果,法院于是依法判决驳回淡某女儿的诉讼请求。淡某的女儿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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