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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员工以办低保为名诈骗 三被告人获刑


2012-09-05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办理低保为诱饵进行诈骗的刑事案件。

  2010年11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与同案人黄某、谢某(二人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后,驾乘被告人廖某的轿车从四川省大竹县出发到重庆市垫江县寻找诈骗对象。当日10时许,在垫江县桂溪镇东门转盘农业银行附近物色到被害人王某后,由被告人黎某先上前与被害人王某搭话,随后被告人李某与谢某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以能够帮助王某办理低保,每月获得280元的福利为由骗取王某的信任后,骗得王某将农业银行卡交给李某并告诉其密码。随后被告人廖某和同案人黄某到银行取走被害人王某银行卡中69800元人民币,事后五人将赃款均分。另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2008年5月5日被判刑,2010年9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黎某曾两次犯诈骗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两个罪名主观方面均要求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均为“骗取公私财物”,但信用卡诈骗罪还具有一个特征,就是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犯罪构成上看,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本案中,三被告人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黎某、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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