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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溺水身亡孩童相约隐瞒被索赔14万


2012-09-19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嬉水同伴溺水身亡,其余的五个同伴不仅没有呼救反而隐瞒其溺水的事实。死者父母严某、杨某夫妇将砂场主严某、嬉水同伴汪杰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判令六被告支付二原告各项赔偿款共计144740.78元。日前,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严某、杨某夫妇诉称,2011年7月20日午后,汪某杰、汪某浩和表弟张某、洪某、龚某、严某某等村子里玩不久便相约去何家亭沙场河段嬉水玩耍,在该处嬉水中严佳溺水死亡。砂场主严某昌疏于管理,沙场未作业时竟无人巡守,警示牌又极不显眼,起不到警示作用,采沙改变了河道原来宽阔平浅的自然状态,使之成为狭窄的急流,严某某嬉水中石滑水急而滑倒又无法站起而被急流冲走,造成溺水身亡后果。严某某摔倒在水中时,汪某杰等被告当即发现,没有呼救更没有采取积极救助措施,而是装成若无其事模样各自回家。在原告向他们询问严某某的下落时,都谎称“没在一起玩”,隐瞒事实真相,直到派出所调查时才讲出部分真情。邀严某某同去玩的被告本应有相互扶助、救援的义务,而这些被告不但不呼救、不施救,反而隐瞒事实,这些原因才造成严加杰死亡之后果。故被告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砂场主严某昌认为,死者严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原告自身未尽监护责任,才导致溺水事故的发生;严某昌采砂并没有在事发事故的河道上,其被急流冲走溺水身亡系河流本身的风险造成的;作为砂场主,严某昌已经尽警示义务,不可能安排专人看护河道,故严昌不承担责任。

  汪某杰等五被告则认为,严某某系自己滑到被急流冲走溺水身亡的,作为同伴均系未成人人,没有能力对其实施救助,也没有义务对其救助;而隐瞒严佳溺水真相,是由于孩子恐惧的自然心理,并没有过错;其溺水身亡的主要责任是严某某的父母没尽到监护职责。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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