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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款与司机起冲突 高速路上持灭火器喷司机


2012-09-20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因车票问题与长途客车司机发生摩擦,在要求停车遭拒后,乘客李建林(化名)和李成飞(化名)手持车载灭火器向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客车司机徐某喷射泡沫并击打其头部,迫停该车后,李建林又持灭火器对售票员孟某进行殴打,并从其手中抢走约10000元现金。9月18日,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将李建林公诉至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法院将择日进行审理。

  公诉机关审查查明,2011年12月15日,家住新乡原阳县某村的李建林同李成飞(另案处理)在乘坐沪B46585号长途客车回家途中,因车票问题与司机徐某发生争执。第二天,当该车行至京港澳高速许昌段时,李建林、李鹏飞要求下车遭到司机徐某拒绝,二人遂预谋对司机徐某进行殴打。李成飞先抢走正在报警的徐某的诺基亚手机(经鉴定价值342元)扔至窗外,后持车载灭火器朝正在驾驶中的徐某喷射泡沫,并用车载灭火器摔打客车前挡风玻璃。李建林持另一部车载灭火器朝正在驾驶中的徐某喷射泡沫后,又用车载灭火器击打徐某头部。司机徐某被迫将客车停靠在紧急停车道上,之后,李成飞又抢走该客车钥匙及徐某的另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342元)扔至车外。李建林又持车载灭火器对售票员孟某进行殴打,并从孟某手中抢走现金约10000元。随后,李建林和李成飞将该客车前挡风玻璃砸烂(经鉴定价值2280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建林对正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司机进行干扰、殴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李建林在参与的共同获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被告人李建林一人犯数罪,应当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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