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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未关门便开车 乘客摔伤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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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0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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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停车时司机在未关车门且乘客还未平稳下车的情况下便开动了汽车,导致乘客摔伤。9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定公车公司与司机承担全部责任,判决由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给原告黄神带人民币22713.43元,被告马文强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月26日,司机马文强驾驶公共汽车行驶至新华路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交汽车站点打开车门上下乘员时,在车门未关好的情况下便开动汽车,导致正在下车的乘客黄神带甩跌在车后门台阶。黄神带受伤后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因病情恶化转院继续治疗,共支出医药费19118元。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文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明,该公共汽车属于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马文强是该公司雇请的司机。黄神带出院后与马文强及公司方面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文强和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自己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9927.87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运输合同》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运人,在运输旅客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马文强作为雇员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崇左市便民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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