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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行操作立体车库 物业被判为被砸车辆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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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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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操作立体停车库致周边车辆被砸,为索赔偿,业主、受损车主李先生将车库管理单位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李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李先生3100元维修费的判决。
2011年7月,李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及管理工作,并向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纳了停车费用。同年8月26日,李先生发现自己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被砸,遂报警。经查,当日11时许,业主宋先生在停车场内操作立体车库过程中,致使李先生的汽车损坏。同年10月16日,李先生将车辆送修,为此支付7670元车辆维修及配件费。事发后,李先生自行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鉴定,评估结论为车辆事故贬值评估价格1000元。
2011年12月,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贬值费、评估费、交通费等共计1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辩称,公司尽到了管理义务、责任,车辆损害是由于存车人宋先生违反了立体车库管理规定私自违规操作所致,应由宋先生来承担车损赔偿责任。李先生车辆受损应以直接损坏、赔偿修理的票据为准,应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李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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