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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字迹遭涂改 司法鉴定现原形 莫由利害人书写


2012-09-21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日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技术鉴定方法确定“柒万”系在“一万”的基础上添加而成,对被告徐某辩称已付清货款的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支持原告黄某要求被告徐某支付货款81901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有销售低弹涤纶丝业务。被告徐某至2010年4月18日止共欠原告黄某货款130461元。之后被告徐某向原告黄某支付了4万元,同时双方同意扣除未提取涤纶丝价值8560元。在2010年11月5日,被告徐某又向原告黄某付过一次现金,但原告黄某自己的记录仅收到了1万元,而被告徐某向法庭出示的由原告黄某签名的收条则为7万元。

  由于该争议的收条内容是由被告徐某书写的,原告黄某查看收条原件后指出收条中的金额肯定被添加伪造,申请法院对笔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终于查明大写“柒”字中的“氵”、“七”及撇捺笔画墨迹色泽较竖画深且色泽深的笔画运笔较慢,流畅性差,小写阿拉伯数字中“7”分别由两笔书写形成,且横画拼接印压在竖画上,色泽存在差异,笔顺异常,属添加形成的结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虽然该案依靠司法鉴定最终还原了事件的真相,但也暴露出了在借条、收条等书写时的不规范现象。为防止事后发生纠纷,法官提醒在此做以下提醒:一、收条等凭证是一种重要的交易证据,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应由出具方自行书写,如借条应由借款人书写,收条应由收款人书写,而利害关系人代为书写就为个别人员涂改、添加内容留下了隐患。二、内容要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三、涉及的金额最好使用大写。同时主审法官介绍,近年来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妨碍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该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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