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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来汽车作抵押借款 “诈骗高手”获刑18年


2012-09-21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近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以其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

  2007年11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与造假人员联系,伪造了自己所在莒南县某小区的房产证,为达到骗取款项的目的,高某某将伪造的假房产证抵押给王某,从王某处借款5.5万元,后高某某一直不能归还该款,并于2009年11月左右逃匿。

  被告人高某某于2008年4月9日、2008年6月30日分两次,用另外两份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采用相同的方法,分别骗取陈某现金10万元,骗取王某某3万元,高某某共骗取现金18.5万元,所骗赃款被其用于偿还高息借款,及平时挥霍使用。

  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取钱款用于日常挥霍及归还所欠债务,以先租赁车辆,再用租赁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的方法,在临沂顺心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价值7万元黑色索纳塔轿车一辆,以该车质押向王某借款8万元;在临沂博友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价值10万元银白色伊兰特轿车一辆,以该车质押向张某借款5万元;在临沂和顺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价值6.38万元海马福美来汽车一辆,以该车质押向宋某借款3万元;在临沂联众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价值13万元的宝来轿车一辆,后在他人手中借款4万元;在日照彦青汽车租赁公司骗取价值15.3万元黑色现代御翔牌轿车一辆,以该车质押向宋某借款9万元。

  短短三个月期间,高某某租赁汽车后立即将之质押给他人,向他人借款,所借款项均被其挥霍。高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时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且在两年多时间里没有履行归还汽车的合同义务,其通过这种方式共骗取汽车5辆,总价值达50余万元,用所骗车辆在他人手中续骗取现金29万余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高达100万元,使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6万余元,且均没有归还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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