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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等五被告被判赔130余万


2012-09-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一小学生因高压电触电致残案件,9月17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以“电击放学路”播出。日前,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一审判令修水县供电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原告陈某损失共计1307650.89元。

  2011年1月6日下午5点左右,12岁的陈某放学后与同学们一起走小路回家,当行至细芦竹埚高压线附近时,不慎被突然通电距地面仅有70厘米高的高压线电流击倒吸住,直到其他同学用石块掷击高压线,陈某才脱离高压线滚到山坡下的水沟。陈某受伤后,先后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112天,共花费医疗费40余万元。后经南昌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三级伤残,九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部分护理依赖。因同五被告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共计1950910.52元损失。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30日,南城管委会与中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芦良西大道的道路工程发包给中贤公司承建。2010年4月至5月间,汇能公司架设了一条芦良西大道临时专用供电线路,供中贤公司建设施工使用。2010年8月,中贤公司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按合同约定,合同期间为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8月12日,合同期间该段事故线路属中贤公司维护管理。2010年10月,中贤公司工程完工退场,拆除并归还了变压器。但没有证据表明中贤公司在退场时,已成为将事故线路的维护管理义务移交给了供电公司或其他人。

  2010年11月25日,因芦良西大道亮化,南城管委会与汇能公司签订合同,架设路灯线路并重新安装了路灯变压器。供电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将该段线路用来运输10KV高压电,并作为路灯的接火线路。2010年12月19日,供电公司接受南城管委会的指示为事故发生地路灯线路供电,使事故线路处于运输高压电的状态,且供电公司在该事故线周围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另查明,2010年11月13日,南城管委会与金光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芦良西大道的污水截流干管管网工程发包给金光道公司承建。南城管委会还与求实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要求求实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监理。金光道公司入场后先清除作业范围内余土,再开挖管线通道。事故发生时,该公司正在事故地旁开挖管线通道。庭审中,金光道公司承认其开挖的余土未运走,但否认在高压线下堆土,而法院查实高压线下的弃土为新堆土。

  法院认为,本起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各致害人的责任。供电公司将该段事故线路用于输送10KV的高压电供路灯照明使用,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供电公司未经同意擅自使用该段线路,且未能消除高压线下的安全隐患下接受南城管委会的指示为该段线路通电,存在过错,依法还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事故发生时,金光道公司正在开挖管线通道且余土并未运走,且该土堆的弃土为新土,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可认定金光道公司在该段高压线下堆积弃土。该弃土缩短了高压线与地面的距离,加大了安全隐患,金光道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南城管委会作为电线的所有人对该段线路疏于管理,存在过错。中贤公司使用该段线路作为临时施工专线,根据其与供电公司的合同约定,中贤公司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中贤公司作为该段线路合同约定的维护管理义务人虽主合同权利义务事实终止,但仍负有对该临时施工专线交接、处置的义务,但中贤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且疏于管理,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求实监理公司,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疏于监督,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陈某作为未成年人进入未限制通行的小土坡,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失,故其依法不承担责任。庭审中亦无证据证明汇能公司存在本案应承担责任的情形,故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判决:由供电公司承担40%责任,金光道公司承担30%责任,南城管委会承担15%责任,中贤公司承担10%责任,监理公司承担5%责任。案件受理费22358元,由修水县供电公司等五被告按其责任的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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