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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教育机构付费8万 航空梦破碎索退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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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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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能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到航空公司工作,家住河南省的张小东将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该中心返还培训费、安置费、毕业证办理费等各项费用8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小东诉称,2010年2月1日,经过中间人白某的介绍,他与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签订了《航空服务培训安置协议书》,并当场交纳了培训费15800元、服装服务费9600元,安置费54600元及其他费用1200元。但此后,该培训中心并未提供系统化的正规培训,而是将张小东带到了常州一家培训机构,并仅对他进行了自我介绍、才艺展示等简单培训。此后,张小东并没有通过面试,且至今都没有被安置。因此,张小东起诉要求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返还上述各项费用。
对此,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谭老师则表示,该中心对张小东进行了系统的培训,将张小东送到了江苏一家正规的国办学校做进一步培训,并为其安排了三次培训、三次面试,是张小东本人自身文化基础有限,且在培训期间不认真学习才导致其多次面试都未能被机场录取。至于张小东所缴纳的各项费用,该中心在招收到张小东后已经向介绍人老白返还了介绍费33400元,且组织张小东参加各大航空公司的面试也需要交纳一定的面试费用,故张小东交纳的费用已经无法退还。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小东向法院提交了《航空服务培训安置协议书》、培训费发票、收据等证件材料,并认可培训中心将其送往常州学校学习、为其安排三次面试的事实。培训中心则提交了包括营业执照在内的相关资料,其中营业执照显示该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间为2010年5月21日,经营范围并未具体列明。经询问,谭老师表示,该中心目前处于停业中,在北京并无经营场所,也与航空公司不存在关系;在法院的要求下,该培训中心也始终未能提交证据说明该中心的培训资质、师资配备、课程安排、授课内容等情况。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小东作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培训中心签订的《培训安置协议》,故培训协议应作为有效的合同予以履行。现张小东经过三次面试都未能被安置,已经符合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安置费返还条件,因此,培训中心应将该部分安置费54600元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港航(北京)技术培训中心返还郑小东安置费54600元。庭审中,港航培训中心已将给张小东办理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原件交予张小东,故对于张小东要求港航培训中心返还其毕业证办理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对于张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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