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证据
10月9日上午,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呼某等16人涉嫌作案25起,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的团伙盗窃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呼某等16人先后在黄陵县煤化工有限公司焦化园区同一单位结伙作案25起,共计涉案价值601607元。公诉机关认为,其中被告人呼某等6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10被告人明知是被盗赃物而予以运输、装运、销售或收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的犯罪证据均无异议。
该团伙16名人员相互配合,用吊车、大车装运,在黄陵县煤化工有限公司焦化园区盗窃钢管、钢筋、电缆、滑触线等财物,8个月内疯狂作案25起,涉案金额高达60余万元,给该单位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心理恐慌,影响特别恶劣。黄陵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由刑庭庭长亲任审判长,并在庭前详细阅卷,由于涉案人员多,为保障法院办案人员、涉案被告人以及前来旁听庭审人员的安全,该院提前作了周密的安排部署,高度重视安保工作,确保今天该案件的顺利审理。
由于本案被告人众多、案情复杂、影响较大,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合议后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