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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疝气失“性”福 24年后患者获赔6.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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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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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化名)因腹股沟疝气前往弋阳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结果导致性功能严重受损,经多方求医治愈。时隔24年后,朱某认为医院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在与医院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10月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结了此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由被告弋阳县某医院在2012年10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朱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5万元;
1989年6月30日原告朱某又因右侧腹股沟斜疝嵌 在被告处住院治疗,须经急诊手术(嵌顿病松解+修补术)术后八天治愈出院。此后随着原告年龄的增长,经过青春发育期后,自感生殖器官不适、下体疼痛。为此,原告先后分别到上饶、南昌等外地多家医院诊治,做了大量检查,服用了大量的药物,还做了很痛苦的睾丸穿刺,诊断各一,治疗无效。直至2010年4月15日经上海长江医院在腰硬联合下行双侧输精管探查术+双侧腹腔内输精管附睾吻合术。由外环口向内环口处探查:发现(左)原高位结扎疝囊处输精管约2cm缺如,诊断为:原手术切断,为梗阻性无精症,后经该院治疗出院,原告上述治疗共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2011年3月原告结婚,妻子在2011年11月间生下一女孩后才确信自己已经治愈。2012年3月1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年医生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
原告朱某认为,被告的这一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并给原告及其家人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弋阳县某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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