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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手机卡为名索巨款 三男子敲诈获刑


2012-10-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群发声称可以根据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复制手机卡的虚假短信,在受害人上当后要求其继续购买专用手机和缴纳网络建设费,并以告知被复制手机号码的人相威胁,敲诈勒索被害人。近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没收了相关作案工具。

  2012年3月,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相互纠集,窜至株洲市雇请他人发送可以根据他人提供的手机号码复制手机卡的虚假短信。2012年3月27日,被告人洪某接到被害人雷某的电话,要求复制手机卡,双方谈妥制卡费为900元。次日,被告人康某通过电脑软件将雷某提供的手机号码捆绑在洪某原与雷某通话的电话号码上,演示出需要复制的号码,造成卡已复制好的假象,雷某信以为真后按要求汇款900元制卡费。随后,被告人朱某、洪某又在电话中要求雷某还要购买所谓的8800元专用手机和缴纳2万元网络建设费,遭雷某拒绝后,即采取不支付款项就打电话向被复制手机号码的人告发为要挟并会进行报复相威胁,先后二次分别敲诈雷某人民币8800元和9000元,共计17800元。后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每人分得赃款6000余元,余款被其共同挥霍。

  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还于2012年3月24日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曾某制卡费400元。随后,被告人一伙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强索曾某钱财时,被曾某发觉而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荷塘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相互纠集,采取威胁的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策划的全部犯罪处罚。归案后,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将赃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洪某、朱某、康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均可以依法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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