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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借条未定还款期 依法起诉还款受保护


2012-10-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认定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判令债务人韦玉偿还4年前借覃青的2万元。

  2008年1月3日,韦玉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好友覃青借款2万元。他在借条上注明:今借到覃青两万元正,落款日期是2008年1月3日。此后韦玉一直没有归还借款,覃青碍于朋友的情面,也不好意思催促他偿还。

  今年4月17日,覃青因建房急需用钱,只好要求韦玉归还借款,不料韦玉竟以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覃青于6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玉偿还其2万元的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韦玉借覃青2万元后有义务偿还。原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期限,故诉讼时效应从韦玉拒绝偿还时起算,没有超过法定的时效,遂判决韦玉偿还覃青借款2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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