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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管理者私吞公款 34名股东怒诉不当得利


2012-10-12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日前,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34名原告所诉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该34名原告与两名被告合伙开办了一自来水厂。水厂建成后,经股东大会选举,二被告人被推选为水厂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水厂的管理工作。该水厂订立了股东章程,章程对水厂相关的管理事项、机构及股东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六、收入分配:如截留或挪用、虚报收入资金。一经查出,处以5-10倍的罚款”。

  34名被告诉称,二被告利用管理水厂事务的职务之便,将湖南永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补偿给水厂的给水管道搬迁工程补偿款26000元虚报为2000元,擅自截留24000元占为己有。根据章程的约定,二被告最少应赔偿所侵吞水厂公款数额5倍的损失,即120000元给水厂。

  法院审理查明,在二被告对水厂进行管理期间,因修筑永蓝高速公路需要,该水厂的水管需进行改道。为此,该水厂在二被告的努力下,与湖南永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达成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永蓝高速一次性补偿水厂26000元作为自行搬迁给水管道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的费用。二被告代表水厂从领取了补偿款26000元后组织施工,对水厂的管道进行了改道。事后,二被告向水厂上交了2000元现金,进了水厂的账目;其余24000元,二被告表示已用于水管改道,但未进水厂账目。

  法院审理认为,水厂与湖南永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达成搬迁补偿协议,得到了26000元的各项补偿款,该款系给水厂水管改道的补偿款,依法属于水厂所有,进入水厂的账目,水厂改道的费用需要从中支出,应当在进账后采取报账的形式支出,而不应是支出后有剩余再入账。二被告从湖南永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收到26000元补偿款后,未进水厂的账目,直接开支后,只将剩余的2000元交水厂入账,其他的开支又没有支出票在水厂报账,显然是不对的,不符合财务制度。但考虑到水厂的改道是客观真实的,且比原来的管道更长,肯定要花费开支费用。鉴于双方均未申请造价鉴定,二被告向法庭所举证据又不能证明其所花开支的真实性,法院酌情确定黄水厂改道的费用为9000元。除上缴给黄花坪水厂的2000元外,在二被告处的水厂改道款还有15000元,该款属水厂所有,二被告无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占有,属不当得利,应由二被告返还给水厂。据此,法院判决由二被告返还给水厂人民币15000元,并按1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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