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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失踪”拒绝笔迹鉴定 经推定承担不利后果


2012-10-17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涂某以王某亲笔书写的账单为证,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给付欠款44525元,王某否认账单为其所写,并同意做笔迹鉴定。然而,王某却和法院“玩失踪”,致使鉴定无法进行。10月15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应承担笔迹鉴定不利的法律后果,判决王某给付涂某欠款44525元。

  2012年2月25日至6月7日间,王某在涂某处赊购鸡饲料,双方约定在卖完鸡蛋或鸡后将欠款全部还清,2012年6月底,王某将其鸡场所有鸡蛋和鸡全部出售,拒绝向涂某支付欠款,双方产生纠纷。

  涂某诉称王某在其处共赊购83225元饲料,已支付饲料款38700元,下欠44525元,并向法庭提交王某亲笔书写的账单。王某辩称其在涂某处赊购饲料属实,但具体欠款金额其记不清,否认涂某提交的账单是其所写。

  在庭审中,涂某要求对该账单进行笔迹鉴定,王某表示同意,却以手摔伤不能写字为由拒绝当庭书写笔迹样本。

  事后,王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停机状态,其家人也反映不知其去向,法院按王某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邮寄送达,到庭选定鉴定机构并提供笔迹鉴定样本的通知书也被退回,以至无法作出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涂某主张王某欠其饲料款44525元,并提供了王某书写的账单予以证实。王某承认欠涂某饲料款但金额记其不清,否认账单系其所写,在涂某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王某应提供证据证明账单非由其所写,即提供对比笔迹以对账单中的笔迹进行鉴定。王某拒绝提供对比笔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可推定涂某的主张成立,即账单为王某所写,判决王某向涂某支付欠款445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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