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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妻子”与人私奔 报复伤人犯罪判刑


2012-10-17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10月15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伍因不满与其同居关系的“妻子”吉香与他人生活而将其致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考验期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王伍、吉香在未办结婚登记情况下即同居生活,且生下一女。之后,王伍、吉香一同来到富县打工。期间,吉香认识了当地男青年陈兴。2011年7月,王伍在富县北教场撞见吉香与陈兴在一起后,顿时怒火中烧,与二人发生厮打,被派出所调解后,吉香仍住在了陈兴的家里。对此,王伍心里十分不悦,但又不敢去陈兴家去找事,只得在路边“伏击”。7月28日,被告人王伍在路上拦截吉香和陈兴时,三人发生争吵,陈兴拿出菜刀后,王伍被吓跑;7月29日,王伍在半路准备再次“伏击”吉香、陈兴,当吉、陈骑摩托过来时,王伍突然冲出玉米地用铁锨抡打陈兴,因摩托速度快,陈兴躲闪及时,铁锨打到坐在后边的吉香头部,致其头部受伤,摔在路边,王伍逃离现场。经鉴定,吉香的伤情为重伤。9月2日,被告人王伍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伍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伍与吉香之间的矛盾系感情纠纷引发,且吉香本人亦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伍犯罪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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