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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代偿17万后索赔 6万保证金冲抵借款


2012-10-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山东省邹城市居民王胜连因做生意需要向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贷款逾期后有17万元本金没有及时归还,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后将王胜连诉至法院。要求王胜连及其他反担保人承担17万元借款及担保费和罚息,并扣下6万元保证金。近日,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2011年3月,王胜连经营工矿配件期间急需资金周转,打算去银行借款30万元,于是委托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期限1年。随后担保公司(甲方)与王胜连(乙方)签订了《委托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主债务如逾期,则乙方按日万分之五比例支付担保费;如甲方代偿,有权向乙方及其反担保人追偿收回代偿资金本息及相关费用,自代偿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罚息;乙方应缴纳担保金额2.5%的担保年费以及0.3%的年度评审费;为促进乙方履行合同,乙方应按借款金额的20%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代偿银行本息,不予退还保证金;乙方按贷款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后10日内,甲方退还该保证金。”邹城市宏兴担保有限公司同时与王胜民等其余6人就王胜连贷款一事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范围为委托保证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全部应付款项。

  2011年3月13日,王胜连和宏兴担保公司与邹城信用联社签订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王胜连贷出30万元。随后王胜连向担保公司交纳保证金6万元、担保费7500元、评审费900元。2012年1月贷款到期后,王胜连实际归还信用社借款13万元及利息,下欠借款余额17万余元不能偿还,后由宏兴担保公司代偿。

  今年4月27日,邹城宏兴担保公司起诉,要求王胜连及其他反担保人承担17万元借款及担保费和罚息共计18.4万元。案件审理中,被告王胜连承认未及时归还贷款以及担保公司为其代偿事实,但是要求应将6万元保证金冲抵借款,因利息已结清,实际只欠担保公司11万元。担保公司坚持认为双方的《委托保证合同》已明确约定“如王胜连违约,造成原告代偿银行本息后,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双方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故保证金不能冲抵。

  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合同对于保证金虽约定了若借款人违约不予返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该保证金实际是质权标的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被告要求保证金冲抵借款,应予支持。遂作出判决由被告王胜连给付邹城市宏兴担保公司代偿款11万元以及逾期担保费及罚息合计11.527万元;王胜民等其余6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收到判决后,原被告几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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