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28岁的毕某某、20岁的李某某不甘心过农村的清贫日子,又不想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变生活,竟然利用自己的身体藏毒企图通过铁路运输毒品。10月17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进行了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2年6月5日,被告人毕某某在成昆铁路冕宁火车站准备乘坐K9456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在该站候车室因形迹可疑被执勤警察盘查,后毕某某从体内排出六十八坨可疑物,并当场交代携带的是海洛因。经称重毒品海洛因共计368.08克。经鉴定,其含量为47.85%。
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采取体内藏毒方式携带海洛因在成昆铁路西昌火车站准备乘坐K9472次旅客列车前往成都,值勤民警在西昌火车站候车室发现该男子神色慌张,眼神躲闪,说话支支吾吾。尔后,民警将该男子带至候车室公安值班室,用“人体藏毒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体内有大量条状形异物存在。后李某某从体内排出用透明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块状、颗粒状固体可疑物共计56节,均属毒品海洛因,共计337.54克。经鉴定,平均含量为41.20克/100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毕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综合情况,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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