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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煤失火邻居中毒 未尽安全义务被判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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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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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因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无烟煤失火,邻居中毒住院,被告霍森被判赔偿原告汤阁、何刚医疗费及其他损失1.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阁与何刚与被告霍森均为南教场水巷房客,两家还是隔墙邻居。2011年11月22日,原告母子在家里均感到身体不适,便到附近诊所就诊。打吊针回来后,原告何刚发现邻居霍森家门缝往外冒烟,同住一院的邻居撬开门时,发现霍森家无烟煤失火。原告母子中毒后,因病情一直未见好转,先后在个体诊所、富县医院、延大附属医院门诊或住院治疗,均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据查,被告霍森家房失火时,火炉紧靠原、被告两家隔墙摆放,失火后隔墙被熏黑严重,熏黑墙中间有一条明显竖向缝隙,被告屋内的部分物品也被烧毁。被告辩称二原告中毒与自己无关,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霍森对其居住的房间安全防范措施不强,未尽到安全义务,对无烟煤失火原告身体损害负有过错责任,二原告中毒后的治疗费用和其他必要损失应由被告赔偿。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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