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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将错就错冒领他人保险金 被判返还不当得利


2012-10-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自己没有投保,却从天而降一张领取保险金通知,接到此通知后,文某将错就错,领取保险金及分红三千多元。在保险公司发现此错误后,与文某协调不成,保险公司将文某诉上法庭。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文某返还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全州支公司不当得利款3567.87元。

  2005年2月21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全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全州支公司)的客户蒋某在一储蓄所购买了该公司的国寿鸿丰两全保险,并签订了保险合同。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一时大意,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写错一个数字。储蓄所将其数据导给全州支公司时,该公司的电脑系统依据蒋某所填身份证号自发地生成了身份证号、姓名皆为文某的保险单。2009年7月,全州支公司向文某发出领取保险分红通知单,文某持通知单到全州支公司挂失了蒋某和该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补办了文某与该公司的保险合同。合同期满后,全州支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0年2月、5月分两次给付文某保险金及分红款共3567.87元。

  后来,真正的投保人蒋某到该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时,才发现该保险单出现错误。全州支公司与文某协商不成,将文某诉上法庭。文某辩称:我是凭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的保险金,领到的是自己的保险金,不存在错误领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文某所领取的保险金及分红,是依据原告全州支公司错误打单,挂失蒋某的保险合同,补得自己的保险合同而得到,该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凭自己的保单领取保险金及公红,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能采信。遂作出如上判决。
 
昌婵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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