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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也搞股份制 四名股东分别被判刑


2012-10-2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而立创业年华,却不守法纪,开设赌场,妄想发不义之财。近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意、童某林、危某国、吴某芳各管制一年六个月、一年、一年和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四万元、四万元和一万元。

  四被告与郑某某(另案处理)均为七十年代末期出生,身心健康,虽无正当职业,也都是肯动脑、有想法、能折腾、想创业的青年,他们都期待奇迹的发生,也不断想着改变命运的法子。然而,一个共同的不良嗜好,——赌博,却让他们的人生道路走的曲折。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应当理解为把拥有的好山好水自然资源经营好,发展和致富一方。然而,被告们却把他们的致富希望寄托在赌博上。

  因为喜欢并经常参与赌博,看到别人抽头盈利收入可观而眼红,于是,2011年9月底,被告等五人商议决定在王某意的家乡及邻近乡镇农村村民家共同开设赌场,王某意占赌场股份的40%,其余四人各占15%。其后,五人共同召集各自认识的赌友聚赌,赌场以用扑克牌比大小(俗称“九点半”,即通过庄家和闲家两张牌的大小点数决定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等人按每庄抽取赌资5%进行抽头盈利。期间,赌场开设一星期,吴某芳退出。至2012年10月10日案发,他们先后在多户村民家开设流动赌场聚赌,通过赌场抽头盈利共计13万余元。

  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童某林、危某国、吴某芳被抓获归案,八天后,王某意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案件侦查阶段,被告等五人退缴了违法所得款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等人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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