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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盗窃 “骨龄”鉴定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2-11-0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少年小兵因盗窃被提起公诉,但其并无户籍登记,无法确认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证据中的《骨龄检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确定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判处其期徒刑1年零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被告人小兵是甘肃人,没有上过学的他在2010年同老乡一起来到北京。由于是文盲,小兵一直没有找到稳定工作,靠同乡接济和打零工谋生。

  2012年1月30日中午,小兵在居住的村里闲逛,见一家没人,便偷偷进了事主卧室,翻箱倒柜找到29640元,随后溜之大吉。

  事主报案后,小兵在民警的盘问下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交代。由于没有户籍,无法确定其年龄,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兵进行了骨龄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根据小兵的骨发育特点,检验时其年龄应超过17周岁,近18周岁。

  经过审理,法院综合小兵本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认定小兵应当对自己的盗窃行为负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据法官解释,骨龄鉴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医学鉴定结论,是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不能简单据此推论得出被鉴定人的年龄,不能将其作为唯一的证据使用,还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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