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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站职工以帮人购房为名诈骗183万元 领刑15年


2012-11-09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70后蒋某,原系全州某大型电站职工,该电站效益好,收入相对较高。自2008年1月至2011年11月,蒋某以其妻的单位(全州县才湾信用合作社)有内部股份指标出售,其妻弟在全州信用合作银行某支行当行长为借口,以帮忙购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帮忙在南宁购房为由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183万元。除退回的50.9万元外,余款被其挥霍。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被告人蒋某退赔被害人唐某、董某、沈某、卢某人民币分别为50万元、1.2万元、23万元、7.9万元。(被害人张某要求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除外)。

  法院查明:2008年1月到2011年4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以帮唐某购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50万元。2008年2月,被告人蒋某以帮董某购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2万元。2009年8月,被告人蒋某以同样的手段,再次骗取其现金1万元。后退赔1.8万元。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蒋某以帮张某购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50万元。2011年10月,被告人蒋某以帮王某购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8万元。后退赔全部款项。2011年11月2日,被告人蒋某以帮沈某购买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内部股金为由,骗取其现金60万元。后退赔37万元。200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蒋某谎称其亲戚在南宁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可以以优惠价买房,以帮卢某在南宁购房为由,与卢某签订了虚假的购房产和商铺合同,骗取其现金12万元。后退赔4.1万元。

  2011年11月10日,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蒋某处扣押了伪造的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公章一枚,该行主要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私章各一枚;伪造的以唐某、张某为名的股金为50万元的股金证各一本,伪造的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股金认购协议一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退赔了被害人部分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虚构其亲属在南宁房地产公司供职,其本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诱骗卢某与其签订购房、商铺合同,并骗取卢某现金12万元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关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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