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林春平贷款5600万元受贿32万元
11月9日上午,原中国工商银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吴越涉嫌受贿一案在龙湾法院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吴越在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温州春平丽泰米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春平顺利获得贷款人民币5600万元。为感谢被告人吴越的关照,林春平向被告人吴越提议给予其干股作为感谢。被告人吴越遂以其朋友的名义在林春平实际控制的温州中寿进出口有限公司搭干股人民币50万元。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吴越共收受林春平提供的“分红”共计人民币32万元。2012年4月25日,被告人吴越在住院期间又收受林春平以慰问名义所送的贿赂款人民币2万元。2012年5月24日,因林春平案发,被告人吴越恐此事败露,将上述34万元受贿款退还给林春平的妻子。
庭审中,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被告人为国家工作人员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人所在的中国工商银行于2005年变更为为股份有限公司,即非国有企业,且被告人也不属于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故被告人不符合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
鉴于被告人吴越对自己的受贿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公诉机关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的量刑为有期徒刑10至11年。
庭审最后,被告人吴越表示十分后悔自己的行为对自身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请求公众能够正视他的家人及工作单位。
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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