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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成年网友并强迫卖淫 罪大恶极难逃法网


2012-11-14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幼女、强迫幼女卖淫案。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朱某于2011年12月通过互联网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尹某(生于2001年2月8日)。两人通过多次网上聊天成为网络好友,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约见聊天。聊天中,被害人尹某向被告人朱某坦言自己未满14周岁。被告人朱某在了解网友尹某的真实年龄、身份后,仍多次威逼、利诱与尹某发生不正当关系。2012年4月至6月初,被告人朱某因身上缺钱便将年幼无知的尹某带至多家酒店卖淫。在被害人尹某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某多次对尹某实施威胁、殴打,强迫其卖淫,收缴尹某卖淫所得大部分款项。随后,忍无可忍的尹某乘朱某不注意情况下,逃脱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宣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尹某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侵犯了她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强奸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使用暴力强迫幼女尹某卖淫,侵犯了她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朱某犯二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2006年12月21日,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被宣威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在本案中不构成累犯。被告人朱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未成年人因所处年龄阶段的心理生理特征容易成为社会危险环境的受害者,犯罪分子寻找的目标。家庭、学校、社会都应该引起足够重视,努力实现法律指引和教育对未成年的规范作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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