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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试图“弃车保帅” 法网恢恢难过审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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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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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性质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不但在酒驾肇事后逃逸,而且试图找人冒名顶替,妄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被告人孟某被依法判刑。
今年初,一直无固定职业的孟某个人承包了一个小项目,招了几个小工,自己做起了老板。某天中午,孟某多喝了几杯,就开着轿车往住所赶,自以为不会出事。孰料行至一处急转弯时,酒驾后无法集中注意的孟某无法控制方向,轿车一头撞向了路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瓶车。电瓶车立即飞出车行道,车主小雨当场重伤,昏迷不醒。孟某一看酒醒了一半,一踩油门冲了过去,企图肇事逃逸。
在周围群众将受害人小雨送往医院后,肇事车辆又重新折回了肇事现场,只不过这次从车上下来的不是孟某,而是孟某的手下工人袁某。原来,逃逸后的孟某深知肇事犯罪的严重性,想到了冒名顶替这一办法,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谁知袁某刚一露面,就被周围群众当场识破,车牌号没变,但是驾驶者已经不是原来的人!在场民警立即对袁某进行了讯问,袁某立即承认了是老板指使自己冒名顶替,逃避法律制裁这一事实。
二十天后,被害人小雨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个月后,孟某向公安机关自首。11月,镇江润州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孟某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系无证且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肇事逃逸后找人冒名顶替,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法可以不予从轻处罚。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四年。工人袁某因干扰司法办案,给予行政处罚。
承办法官指出,被告人在酒后肇事并逃逸,并且发生了冒名顶替这类严重干扰司法办案的情况,性质恶劣,是本案不适用缓刑的主要原因。所幸肇事者能及时悔悟,及时自首,没有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对于冒名顶替者,一般将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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