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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用“钓鱼台”为名 被诉侵犯名誉权二审开庭


2012-11-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长洲文化旅游渡假村有限公司、吴振炳上诉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

  原告钓鱼台经济开发公司在一审诉称,钓鱼台国宾馆是由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设立的,是党和国家领导人举行国务和外事活动以及接待外国国家元首和政要的场所,在普通民众乃至海外人士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同时 “钓鱼台”商标,于2005年被国家工商总局确认为驰名商标,是钓鱼台国宾馆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公司是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授权的唯一代表,负责钓鱼台国宾馆名称和钓鱼台国宾馆的品牌形象和名誉。两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州市黄浦区长洲岛海洋路开设名为“钓鱼台酒家”的餐馆,并常年对外经营,“钓鱼台酒家”在门面醒目处所悬挂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钓鱼台”字样,此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品牌形象及名誉权,并对管理局造成重大的名誉及经济损失。两被告突出使用“钓鱼台”字样,侵犯了管理局的商标专用权及原告作为商标特许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故为维护管理局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并判令被告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其他诉讼费用支出10万元。

  两被告在一审中并未出庭答辩,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其注册的酒家名称中非法使用“钓鱼台”的商标,并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牌匾及菜牌、点菜单、牙签、纸巾等物品外包装上均印有“钓鱼台”字样,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其名誉权,并造成外交部钓鱼台宾馆管理局一定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使用“钓鱼台”字样、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六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判决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钓鱼台酒家”的主要经营地的当地俗名就叫钓鱼台,并且钓鱼台酒家成立在“钓鱼台”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因此钓鱼台酒家有权使用钓鱼台字样,此外,本案中即使两被告使用了钓鱼台字样,也不构成对钓鱼台国宾馆社会评价的降低和名誉的贬损,钓鱼台酒家的风格与钓鱼台国宾馆差异较大,不会使顾客混淆,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原告认为钓鱼台字样代表了国宾馆级别的服务,代表了服务的最高品质,两被告使用钓鱼台作为餐馆名称降低了钓鱼台国宾馆的社会评价,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庭审中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并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并未当庭宣判,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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