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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土地爷”利用职务便利敛财52万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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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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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下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明光市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副局长孙某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掩卷深思,孙某身为公职人员,贪图眼前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他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在2000年至2011年任明光市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股股长、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挂牌出让、处理用地矛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便利、给予关照,共收受11人贿赂合计人民币52.7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某到案后,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且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其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各种因素,遂对被告人孙某做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孙某明确表示不上诉,接受法律的制裁,认真改造,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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