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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路上帮放风 投案自首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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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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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上午,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金洞村的唐文钱,因盗窃摩托车,被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单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该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唐文钱驾驶自已的一辆两轮摩托车搭罗闪亮(已判决),从河池市金城江区长老乡街上返回家,途经长老乡隘口村委会办公楼前时,发现被害人罗某停放在办公楼前的一部三铃牌男式两轮摩托车未锁,两人便商量盗窃该车。尔后,唐文钱在路边望风,罗闪亮则接摩托车电线,然后推车启动。盗得车后,唐文钱驾驶自已的摩托车,罗闪亮驾驶盗得的摩托车,两人一起来到金城江区拔贡镇寨熬村,后经人介绍之下以15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摩托车卖给莫永胜(已判决)。
案后,被告人唐文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从莫永胜处缴获被盗摩托车返还失主罗某,被盗的摩托车经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431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唐文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达44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唐文钱在共同盗窃过程中,只是在旁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在案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由此,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唐文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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