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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高速被撞身亡 家属索赔因证据不足被驳


2012-11-26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李某下班后回宿舍,抄近路穿过高速,但不幸被撞身亡。李某的家属遂将高速管理部门华北高速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八万多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杨某、谢某诉称,2011年8月10日,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将其儿子撞倒后不治身亡。后经现场查看,事故现场高速公路的防护网损毁严重,已无法起到防护作用,华北高速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未履行法定职责,故要求华北高速公司赔偿损失83 887.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华北高速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公路护网破裂,我公司没有及时维护与事实不符,事发时护网是完好的。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仅提供照片显示护网有破损,但照片未能显示护网破损的地点、时间等内容。原告再无其他证据证明事故现场护网有破损。因此,认为原告依据事故发生时高速护网有破损,华北高速公司没有尽到维修义务而要求华北高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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