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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不会掉馅饼 不当得利需返还


2012-11-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11月27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53700.02元。被告扶沟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承担返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9月6日,张甲与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书,拍卖标的是画《少女》,作者田某某,合同约定保留价170000元。经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画于2010年11月14日以170000元落锤成交。张甲于2010年12月17日向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主要内容是,“请将张甲货款(田某某少女)打入扶沟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扶沟县支行,账号638302384818091001。”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按照拍卖合同约定,扣除佣金后,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应付张甲拍卖款153600元。

  2010年12月22日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把张甲委托拍卖款153600元汇入扶沟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011年1月6日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又汇入扶沟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张甲委托拍卖款153600元。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与张甲联系后,张甲于2011年3月30日归还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49999.99元,于2011年3月31日归还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49899.99元,下余53700.02元,经北京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催要,至今未还。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张甲第二次取得原告1536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利益。被告张甲虽然于2011年3月30日、3月31日分别归还了原告49999.99元、49899.99元,但下余53700.02元,被告张甲应当返还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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