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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徐首明挪用公款获刑五年


2012-12-10 来源:中国法院网   【收藏本文
  2012年12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来宾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徐首明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徙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1日,被告人徐首明代表航务处与罗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航务处借款20万元给罗某。同年1月18日,航务处将20万元借款汇给罗某。2000年9月4日,罗某归还了10万元借款给航务处,另外还支付了9600元的利息。同年年底,罗某将余下的10万元借款交给被告人徐首明,由被告人徐首明代罗某归还给航务处。徐首明将这10万元截留下来,用于个人炒股及消费。2010年4月1日、7月16日,徐首明分别将25000元、85000元,共计11万元(其中1万元为利息)交给罗某,由罗某代其还给航务处。

  2001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徐首明叫其单位出纳徐某以罗某借款的名义,分4次从航务处账户套取资金共计20万元,后存入徐首明的农行账户。2001年5月14日,徐首明将这20万元取出存入其股票账户,用于炒股。2008年11月4日,徐首明将22万元交由王某汇到航务处账户,用于归还其之前挪用用于炒股的20万元公款,并支付2万元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首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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