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祚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祚腊与被害人王祚义系亲兄弟,双方一直因琐事不和。2012年7月5日,因王祚腊之子王某文房屋检漏的瓦片放置在门前路上,王祚义认为影响了其板车通行,要求王祚腊将屋前地上的瓦片移开,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互殴。事后,王祚义之子王某仁、王祚腊之子王某文一起将王祚义带至宣城市中心医院检查伤势,王祚腊得知此事后非常恼怒。2012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祚腊持锄头前往农田除草,在行至其村边的宣狸公路时,与前往田间劳动的王祚义相遇并发生争吵,王祚腊遂持手中的锄头朝王祚义后脑击打,致王祚义当场倒地,后又持锄头对王祚义后脑继续击打,致王祚义当场死亡。后被告人王祚腊返回家中,将作案工具锄头丢弃于自家屋檐下,喝农药自杀未果。经法医鉴定,王祚义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枕部导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宣城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祚腊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持锄头击打他人要害部位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被告人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等情节,但被告人王祚腊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由于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决如上。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祚腊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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